最小販售包裝決定標示標在哪一層

三種包裝形式的對照:單包零售時最小販售包裝是單包本身,單包要完整標示;多入組合且內袋不零售時,最小販售包裝是外盒或外袋,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;禮盒內含多種產品時,各產品依自己的原包裝標示

判斷標示該標到什麼程度,看的是「最小販售包裝」。能單獨賣的那一層就要完整標示;如果小包裝不單獨販售,標在外包裝上就符合規定。另外還有一條針對面積很小的包裝、允許免一部分標示的規定。

最小販售包裝是判斷的起點
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 103 年 6 月 25 日說明過這個原則:市售包裝食品的最小販售包裝,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作完整標示。

白話講,就是看消費者最小能買到的單位是哪一層。那一層就要有品名、原料表、內容量、有效日期、廠商資訊、原產地這些項目。

如果產品沒有小包裝單獨販售的情形,例如一盒十包、盒子拆開後裡面的小袋不另外零售,那麼在外包裝完整標示即符合規定。同一份公告也要求小包裝上的標示要與外包裝相符,不能讓消費者混淆。

小包裝免一部標示規定的對照:可以免的是部分標示項目,條件與清單以食藥署公告的現行版本為準;不能免的是品名、有效日期、負責廠商這類核心資訊
依食安法第 23 條授權訂定。面積門檻與項目清單以公告的現行版本為準。

面積太小的包裝有另一條規定

有些產品的最小販售單位本身就很小,整個表面積印不下全部項目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3 條的授權,訂有「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」,符合條件者可以只標示其中幾項,其餘免標。

這裡刻意不把面積門檻與得免項目的清單抄過來。這類數值會隨公告修正而變動,抄一份下來反而讓人以為自己確認過了。要查就到食品藥物管理署找該規定的現行版本,或直接問產品所在地的衛生局。

要注意的是,免一部標示不等於免標示。品名、有效日期、負責廠商這幾項屬於核心資訊,不在可以省略的範圍。

三種常見包裝形式怎麼對照

形式 最小販售包裝是哪一層 標示該標在哪
單包零售 單包本身 單包要完整標示
多入組合,內袋不零售 外盒或外袋 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,內袋標示須與外包裝相符
禮盒內含不同產品 各產品的原包裝 各產品依自己的最小販售包裝標示

笑咪咪的三種規格怎麼對應

七款漢方茶有三種規格:單包、15 包組、50 包袋裝。

單包是可以單獨購買的,所以它本身就是最小販售包裝,標示要齊。15 包組與 50 包袋裝則是外包裝,裡面的單包與單獨販售的那一種是同一個規格。

各款的標示內容包括品名、成分、內容量每包 2 公克、有效日期標示於包裝、保存年限三年、食用方法(每包以 200cc 熱水沖泡 3 分鐘)、保存條件(乾燥陰涼避免日曬)、原產地台灣、廠商笑咪咪餐飲有限公司與地址電話。原產地台灣指的是在台灣完成製造與實質轉型加工,不是原料的來源地,差別寫在紅棗那篇。

紅棗脆片另有 2 入、5 入、10 入的禮盒規格,判斷方式一樣:看消費者最小能買到的是哪一層。

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

  1. 拆開一盒多入裝,看看內袋印了什麼。內袋不零售的話,資訊集中在外盒是合規的。
  2. 留下外盒再丟內袋。有效日期與廠商資訊常常只印在外盒,丟了就查不到。
  3. 買散裝分裝的產品要更小心。被拆開重新分裝的東西,原本的標示鏈就斷了。

常見問題

一盒十包,為什麼小袋上沒有完整標示?

如果小袋不單獨販售,依規定在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,小袋上的標示與外包裝相符就符合要求。

那我把外盒丟了怎麼辦?

有效日期與廠商聯絡方式可能只在外盒上。建議留下外盒,或在丟棄前把有效日期記下來。

很小的包裝可以少標幾項嗎?

依食安法第 23 條授權訂定的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,符合條件者可免標部分項目,但品名、有效日期與負責廠商這類核心資訊仍要標。具體條件以食藥署公告的現行版本為準。

散裝食品也要這樣標嗎?

散裝食品適用的是另一套規定,與包裝食品不同。向販售者詢問時,可以請他出示產品的來源與標示資料。

延伸

本文為食品標示法規的一般說明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,也不涉及任何療效或功效宣稱。法規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版本為準。個別產品資訊以實際包裝標示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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